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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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7 10:45作者:北京会计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经研究决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北京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各区司法局办理。 二、2022年6月30日前,北京市财政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依法办理。 三、北京市财政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各区财政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各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社会公众如需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咨询。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接待地址、电话可登录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