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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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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8 10:48作者:北京会计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京财监督〔2020〕51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对象和重点内容

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围绕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对金融机构开展市、区两级联动检查,同时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一)市、区两级联动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组织对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联动检查,其中市财政局检查市级金融机构,各区财政局检查所在地分支机构。重点关注其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二)市财政局选择部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促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行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重点关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支出预算政策落实情况、“三公经费”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严查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私存私放资金等问题。

(三)各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性开展1-2个重点行业进行检查,至少选择2家单位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二、检查时间

自检查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1月底结束。具体检查时间可由各区财政局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当灵活掌握,但应按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三、材料报送及考评

(一)各区财政局报送的材料

各区财政局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发liuhua@czj.beijing.gov.cn)向市财政局报送检查材料。检查材料包括: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金融分支机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被检查单位公示名单(见附件2)、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

(二)考核评价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财政局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讲话精神,以党内监督为主,推动财会监督与其它监督形式贯通协调,提升会计监督检查成效。可以通过聘用中介机构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实效。同时,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

(二)严格依法监督。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查审分离、专家咨询和行政处理处罚的合法性审核等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市财政局检查单位公示名单见附件3)。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控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和处理处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市、区财政部门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个性问题中寻找共性问题,避免就事论事,通过点面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分析客观揭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挖掘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建议。

(四)严明工作纪律。市、区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见附件4)等各项要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做好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安全,协调被查单位保持办公室等工作场所通风,减少与同一单位多部门人员长时间密闭空间内接触,如遇无法避免的座谈交流,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等,切实做好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间的个人防护措施。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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